【校外獎學金】「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110/10/6截止

一、說明: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提升教育水準,以培養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二年級以下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 三年級以上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3.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八十 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4.  大學(專)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 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取得 中高 級 以上 考試認證。
2.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 獲得 下列 個人 或團體獎項:
    (1) 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 事實以 申請一次為限。

三、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國民小學 每學期一百五十名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
(二)國民中學 每學期三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
(三)高中(職) 每學期十五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

(四)大學(專) 每學期十名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

四、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0年10月6日(三)止。

五、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 )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 )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 )  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一份 。
(四 )  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