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發布令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總說明原住民族健康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範圍、培育、進用、留用、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爰訂定「原住民族 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界定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範圍。(第二條)

三、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及需求。(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科系公費生培育之招生、甄審作業及相關權利義務。(第六條、第七條)

五、規範原住民族地區公立健康照護機構優先進用原住民族身分之健康照護人 員。(第八條)

六、規範地方政府應就優先進用原住民族身分健康照護人員績效卓著者,寬列 預算公開獎勵。(第九條)

七、促進原住民族地區健康照護人員留用之相關獎勵措施。(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