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測驗補助交通、住宿及工作費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在學原住民族考生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自 96 年起即針對特定範圍之原住民學生提供應考之交通及住宿費補助,成效 良好。爰依往例,賡續於本(114)年度第 2 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 驗訂定本計畫,期能便利相關考生踴躍應考。

二、 補助對象:

1.參加 114 年度第 2 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並符合以下 條件之一者: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大專校院之原住民籍 考生。

(二)幼兒園考生。

(三)團體報名考生人數達 10 人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 大專校院。 二、 各縣市政府學校受聘擔任隨隊人員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專職 族語老師。

三、 補助項目:

1.交通費:

(一)原住民籍考生應考之交通費用。

(二)學校安排考生集體應考之租車費用。

(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專職族語老師交通費。

2.住宿費:原住民籍考生應考之住宿費用。

3.工作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工作補助費(專職族語老師、教職員 不得支領工作費)。

四、申請方式:

1.學校租車費用: 檢具下列資料於測驗當日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於試區之試務 中心提出申請,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核銷完畢後將款項匯至申請 學校之帳戶。如未及於測驗當日提出申請,請於本(114)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掛號寄至:106 臺北市大安 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臺師大進修推廣學院,族語認證考試中 心,逾期不受理:

(一)租用車輛之支出原始憑證(收據抬頭:申請學校之名稱,並需 經各校會計作業流程核銷完畢)。

(二)領款收據/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抬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附件一】學校團體用申請表(須填寫完整)。

(四)【附件二】考生名冊。

(五)學校受款資料(含統編、入帳銀行名稱、分行名稱、銀行代碼、 銀行帳號,可載明於領款收據/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上)。

(六)本(114)年 12 月 8 日(星期一)起將依收件情況陸續公告於 報名網站(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請各校自行上網 確認申請資料是否送抵。

2.考生個人交通及住宿費: 檢具下列資料於測驗當日向應考試區之試務中心提出申請:

(一)已蓋到考章之准考證。

(二)臺鐵或公路車票票根(票價參照之用,可免附)。

(三)住宿憑證(發票或收據,抬頭需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備註考 生本人姓名;住宿地需為應考試區所在之區、鄉、鎮、市)。

(四)【附件三】考生個別用申請表(須填寫完整)。

3.教學支援人員隨車照護工作補助費及交通補助費用、專職族語老 師交通補助費用:

(一)檢具下列資料於測驗當日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於試區之試務 中心提出申請,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核銷完畢後將款項匯至申 請學校之帳戶。

(二)未於當日申請者,請於本(114)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五)前(以 郵戳為憑)掛號寄至: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臺師大進修推廣學院,族語認證考試中心。逾期不受理

(三)【附件四】學校聘任隨車照護人員申請表(須填寫完整)。

(四)【附件二】考生名冊。

(五)【附件五】個人領款收據。

(六)學校委託書(可參考【附件六】範例)。

(七)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及入帳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八)臺鐵或公路車票票根(票價參照之用,可免附)。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學校或應考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及住宿費 用,已核給之補助費用,應予追回。

(一)未依本計畫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證明者。

(二)不具本計畫之補助資格者。

(三)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領取補助者。

(四)逾期提出申請者。

2.學校租借車輛安排考生之往返交通,請指派教職員或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或專職族語老師隨車照護(每車 1 人),並提供考生必 要之協助。

3.學校或應考考生所提出之交通及住宿費申請表,須由承辦單位 經人工複核申請文件,若有任何問題,將以電話、E-Mail 或簡 訊方式通知,學校及應考考生應儘速於規定期限內以指定方式 補件,並主動來電確認是否補正完成,逾期未補齊者(或未接 電話或未閱讀 E-Mail 通知或未閱讀簡訊通知者),視為放棄申 請。

4.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並得視需要適時檢討修正。

5.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詢服務專線:

(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02-2341-8508 分機 806。

(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02-7749-3664。

六、詳細內容請查閱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