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就讀國內大專院校以下在籍學生及應屆畢業生,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
3.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上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
4.以上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優等以上。
2. 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同學期符合前二款所定數種條件者,僅得擇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學期一百九十名,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學期五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期三十五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大專院校每學期五十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四、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以傑出表現提出申請者,並應擇一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或熟相關註記之最近六個月內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申請人之帳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詳細資訊請下載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