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補助資格:
(一)設籍(設籍時間依本會公告)並實際居住本市,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申請學生須於戶口名簿註記原住民身分),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等性質補助者,惟區公所受理之生活津貼申請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四個月以上。請轉知學生備妥戶口名簿影本1份,以供審查。
(二)本要點所稱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於畢業能獲學位之學生(含進修部)。但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及學分班之學生。
二、申請窗口:
(一)請就讀本市國小、國中、高中(職)者應備妥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及其他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請就讀大專院校者或外縣市高中(職)者備妥申請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其他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1份(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相關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補助對象及內容:
(一)代收代辦: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1.國小:家長會費新臺幣120元。
2.國中:家長會費新臺幣120元;書籍費新臺幣500元;寒暑期學藝活動以每小時新臺幣30元計,核實補助;課後輔導學習以每小時30元計,核實補助。
(二)交通費:國中至大專院校(低收入戶身分者請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補助)。
1.國中:每學期新臺幣500元。
2.本市高中職、大專院校:每學期新臺幣1,000元整。
3.外縣市高中職、大專院校:每學期新臺幣1,500元整。
(三)午餐: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1.每學期實際用餐天數×每日用餐費用予以核實補助。
2.實際用餐天數包括在校全日上課用餐天數及參加課後學習輔導用餐天數,不包括寒暑期用餐天數。
(四)學業助學金:國小至高中(職)(須檢附前一學期學業及德行評量成績單)。
1.國小、國中:
(1)學業成績學期總平均70分或乙等以上,每學期新臺幣1,500元整。
(2)特殊生(學業成績學期總平均免計)每學期新臺幣1,500元。
2.高中(職):德行評量達80分以上或無德行評量者須未受懲處紀錄。
(1)一般生學業成績75分以上未滿85分每學期新臺幣1,000元整;85分以上未滿90分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整; 90分以上新臺幣6,000元整。
(2)特殊生:學業成績免計,每學期新臺幣5,000元整。
(五)特殊才能助學金(須檢附得獎證明文件):國小至大專院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級或縣市級比賽或展覽,獲得個人組前六名或團體組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全國級申請資格須經選拔代表本市出賽。)
1.個人組:第一名新臺幣10,000元;第二名新臺幣8,000元;第三名新臺幣5,000元;第四名新臺幣3,000元;第五名新臺幣2,000元;第六名新臺幣1,000元。
2.團體組:僅以前三名為限,並以個人組補助額度二分之一。
3.參加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全國級以上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適用前項規定。
4.申請時以同一年度比賽成績最高為準,且同一比賽項目以獎勵一次為限,惟經選拔代表本市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級比賽或展覽不受此限。
5.競賽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評比獲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等第評比列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比照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優勝或入選均不予獎勵。
(2)等第評比設有「特優」者:特優、優等、甲等、乙等,比照第一名至第四名規定辦理。
(3)等第評比未設「特優」者:優等、甲等、乙等,比照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
(4)特優取二名者,則優等比照第三名規定辦理;取三名者,則優等比照第四名規定辦理,其餘依序類推。
(六)私立教育代金(須檢附繳費收據正本或影本蓋有與正本相符之學校戳章與前一學期學業及德行評量成績單):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低收入戶請向社會局申請) 。
1.私立高中(職):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整。
2.私立大專院校: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0元整。
(七)生活津貼:高中(職)、大專院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四個月以上,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且最近一年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公告之本市最近一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之金額。(檢附經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家戶綜合所得稅清單)(低收入戶請向社會局申請)
1.高中(職):每學期補助新臺幣3,500元。
2.大專院校:每學期補助新臺幣7,000元。
四、如有疑問請參照附件臺北市原住民學生教育補助要點或逕洽本會承辦人員: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1999分機8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