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 4 個月(含)以上,具原住民身分,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者(不包含就讀市立學校(含完全中學、國中、國小)之原住民學生)。
二、申請獎金:
(一) 初級:獎勵新臺幣 1,000 元。
(二) 中級:獎勵新臺幣 2,000 元。
(三) 中高級:獎勵新臺幣 5,000 元。
(四) 高級:獎勵新臺幣 10,000 元。
(五) 優級:獎勵新臺幣 15,000 元。
三、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 1)。
(二)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三)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四)切結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件 2)。
(五)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六)領據(附件 3)。
(七)申請人若為私立學校國中小學須附上學生證影本。
四、申請之注意事項:
(一)經初審,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區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自補正期限 屆滿時起 10 日內(含假日)轉送本府複審。 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案件經本府 複審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人 (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帳戶。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應追繳其受領金額:
1.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2.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獎勵。
3.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4.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
五、詳細內文請查閱公文:https://dep-civil.hccg.gov.tw/ch/home.jsp?id=290&parentpath=0,8&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toolsflag=Y&dataserno=202202170002&t=CivilOnes&mserno=20220217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