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鄉三個月以上且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以下簡稱認證合格)之原住民。明定獎勵對象。

二、申請獎勵金: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五)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明定獎勵標準。

三、申請期間:

自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 十日止。 明定受理期間。

四、申請方式:

自認證合格證書核發日起四個月內向本所申請,並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在學 明定申請期限及申請應檢具之資料。 證明(三擇一)。

(五)領據。

(六)切結書。

(七)撥款同意書。

(八)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前項申請文件未齊全者,本所應通知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明定申請文件補正期限及規定。

(二)申請案件經本所核定獎勵後,獎勵金於三個月內逕撥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帳戶。 明定獎勵金發放期限規定。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所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1.曾經受有同語別(方言別)之同等級認證獎勵。

2.已通過同語別(方言別)較高 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3.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 件。

4.已獲本所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 明定獎勵金申請次數、限制及虛報不實之處理規定

六、詳細內文請查閱公文:https://www.hlyl.gov.tw/News_Content.aspx?n=20121&s=9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