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含)以上,且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4年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者,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二、申請獎金: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500元整。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1,000元整。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2,000元整。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3,000元整。
(五)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5,000元整。
三、申請期間:
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以受理申請截 止日下班前送達為準,非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審核結果及獎勵金發放:
於115年8月31日前完成。
五、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未滿18歲之申請人,另須檢附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之戶籍謄本)。
(四)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 加蓋私章)。
(五)領據(附件二)。
(六)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七)切結書(附件三)。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以截止日下班前送達為準,非以郵戳 為憑),備齊申請文件,以親送或郵寄方式送達:260021宜蘭縣宜蘭 市中山路5段166巷12號4樓。(請註明:申請115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 力認證測驗通過獎勵)
(二)申請文件如有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駁回其申請。
(三)案件審核結果另以書面通知,所附文件概不退還。
(四)經審核通過者,據以辦理撥款,獎勵金逕撥至指定帳戶。
(五)同一級別之獎勵金,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領;惟同一級別不同族語別或方言別者,不在此限。
(六)曾申領較高級別獎勵金者,不得再申領較低級別之獎勵金。
(七)已申領本縣其他機關同性質之獎勵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
(八)違反前揭規定者,不予受理;已領取獎勵金者,本府得撤銷其資格並追回全部獎勵金。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證明文件者,亦同,並由當事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計畫經費有限,依完整收件先後順序核發,發完為止。
七、詳細內文請查閱公文:https://www.ilccb.gov.tw/News_Content.aspx?n=10199&sms=12932&s=393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