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教育部-「111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補助交通、住宿及工作費實施計畫」
一、 目的:
96 年至111 年針對國中八年級、九年級、高中(職)二、三年級、五專四、五年級、二專二年級原住民學生,為鼓勵其報考升學優待取得族語能力認證考試,提供其交通及住宿費補助,成效良好;本111 年度第2 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族語能力測驗)不限制報考資格,爰就往例並對特定範圍之原住民學生提供補助,特訂定本計畫。
二、 主(協)辦機關:
(一) 主辦機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二) 協辦機關: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三) 執行機關(單位):公私立學校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
三、 補助對象:
(一) 參加111 年度第2 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原住民籍考生,且限就讀於111 學年度之國民中學八年級、九年級;高中(職)二年級、三年級;專科學校五年制四、五年級;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級等在學學生得以申請。
(二) 團體報名考生人數達15 人以上公私立學校之租車費用且限國民中學、高中(職)、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
(三) 各縣市政府學校聘任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四、 補助項目:
(一) 交通費:
1. 學校安排考生集體應考之租車費用。
2. 原住民籍考生應考之交通費用。
3.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
(二) 住宿費:原住民籍考生應考之住宿費用。
(三) 工作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工作補助費(專職原住民族族語老師、教職員不得支領工作費)。
五、 補助原則:
(一) 上開補助對象,所選應考考區應為就讀學校所在縣市或居住地,如所在縣市無設置考區則以鄰近縣市為優先,非以此原則選應考考區不得申請補助。
(二) 學校租車費用:應考考生人數達15 人以上,且非與應考考場位於相同區、鄉、鎮、市之學校均得提出申請。應考考生未達15 人之學校可與他校聯合租車前往應試,並由一校代表提出申請。
六、 申請方式:
(一) 學校租車費用:檢具下列資料於測驗當日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於考區之試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核銷完畢後將款項匯至申請學校之帳戶。如未及於測驗當日提出申請,請於本(111)年12 月9 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掛號寄至: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 號,臺師大進修推廣學院,族語認證考試中心,逾期不受理:
1. 租用車輛之支出原始憑證(收據抬頭:申請學校之名稱,並需經各校會計作業流程核銷完畢)。
2. 領款收據/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抬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3. 填寫完整之【附件一】申請表。
4. 【附件二】之考生名冊。
5. 學校受款資料(含統編、入帳銀行名、分行名、銀行代號、銀行帳號,可載明於領款收據/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上)。收件結果將於本(111)年12 月5 日(一)起依收件日陸續公告於報名網站(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請自行上網確認申請資料是否送抵。
七、詳細資訊請看附件
